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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承纠纷律师——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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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承纠纷律师——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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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怎样的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始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入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1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1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3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3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3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3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3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3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且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